中華民國科學教育學會章程
102年度(102.12.14)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105年度(105.12.09)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108年度(108.12.06)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110年度(110.12.10)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科學教育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以促進中華民國科學教育之研究,提高科學教育學術水準與實務精進,並加強各學術、教育機構及其研究人員、教師及教育推廣人員之連繫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舉辦科學教育學術研討會。
二、舉辦科學教育專題研究。
三、發行科學教育之刊物。
四、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科學教育學術會議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:本會會員分為準會員與正式會員
一、準會員
1. 普通會員。
2. 學生會員。
3. 團體會員。
4. 永久會員。
5. 榮譽會員。
6. 贊助會員。
二、正式會員
1. 具普通會員身份,並完成繳納該年度「常年會費」者。
2. 具永久會員身份,並完成繳納該年度「年度行政費」者。
第七條:會員資格:
一、普通會員: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廿歲,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,對科學教育有興趣,經會員二人介紹者。
二、學生會員:凡在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肄業對科學教育之研究有興趣,經就讀學校科系師長推薦者。
三、團體會員:凡與科學教育有關之機構。
四、永久會員:凡普通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之常年會費,得永久免納常年會費。
五、榮譽會員:凡具永久會員身份者,可免費申請為榮譽會員,經理事會議通過後生效。
六、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,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。
一、死亡。
二、本人具函申訴理由,聲明退會。
三、經理事會決議除名者。
凡本會各級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,經會員檢舉及監事查明屬實者,得提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。
唯,出會者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九條:會員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與指派之任務。
三、按時繳納會費或年度行政費。
四、維護本會權益,同心協力發展會務。
第十條:會員權利:
一、發言權。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表決權。
三、參加會員大會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。
四、優待訂閱本會出版的各種刊物。
五、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。
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表決權僅正式會員享有。
榮譽會員可以最優惠方案參加本會所有活動。
第十一條: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一、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。
二、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。
三、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四、經禁治產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二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責。
第十三條:本會為便利會務之進行,得舉行年會以代替會員大會。
第十四條:本會設理事廿一人,候補理事五人,監事七人,候補監事二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,組織理事會與監事會,大專以下學校教師或教育推廣人員之理事名額得至少2人以上,且不超過理事總人數5分之1。理事與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及監事分別按所得選票多寡依次遞補之。
第十五條:本會設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各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六條: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視會務需要任用之。
第十七條:本會設監事七人,組織監事會,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召集人主持本會監察事務。
第十八條: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編輯委員會,基金委員會及選舉委員會。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,各委員人數決定後由理事會聘任之。
第五章 職權
第十九條:理事長綜理會務,執行大會或年會與理事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二十條:副理事長協助處理會務,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,理事長與副理事長均出缺時由理事會補選代理。
第廿一條:理事會之職權
一、選舉理事長與副理事長。
二、決定及執行會務方針及重要事項。
三、執行會員大會及年會決議案。
四、通過預算及決算。
五、保管本會基金。
六、審核會員入會資格。
第廿二條:監事會之職權。
一、選舉監事召集人。
二、審查本會預決算。
三、監察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。
四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廿三條: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:
一、不得已事故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,准其辭職者。
二、曠廢職務,經理監事會議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三、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四、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,視為自動辭職。
第廿四條:秘書長之職責。
一、保管本會印信。
二、承理事長之命令召集理事會。
三、辦理會員入會手續。
四、處理並保管本會一切會務文件。
五、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。
六、本會及各委員會交辦事項。
第廿五條:幹事之職責。
協助秘書長辦理事務。
第廿六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二、選舉、罷免理監事。
三、通過理、監事之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四、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。
五、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事宜。
六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六章 選舉
第廿七條:理事與監事均由普通會員互選產生,任期均為二年。第一屆理監事任期由理監事聯席會決定。
第廿八條:理事於奇數年改選十名,偶數年改選十一名。(奇偶以中華民國國曆為準)。大專以下學校教師或教育推廣人員之理事名額應至少1名,且不超過當屆改選理事總人數5分之1。監事於奇數年改選三名,偶數年改選四名。理監事均得連選連任。
第廿九條:理監事除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外,得隔年由理監事會議提候選人名單,連同選舉票於每年年會前二個月分寄各會員圈選。但會員得選舉名單以外之會員。選舉票須於年會前一個月寄回,逾期以棄權論。
第七章 會議
第三十條:會員大會或年會每年年底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第卅一條: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舉行理監事會議,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,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,視為親自出席;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辦法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
第卅二條:會員大會應於大會召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,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。
第卅三條:各種會議須經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議,一般議案以出席過半數為通過,但修改章程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重要議案,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。
第卅四條:新舊職員交接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舉行。
第八章 經費
第卅五條: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籌集。
一、入會費:永久會員、普通會員均為新台幣伍佰元、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伍拾元、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,均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普通會員常年會費為新臺幣壹仟元,學生會員會費為普通會員會費的半價,團體會員則為普通會員會費之五倍以上,皆應於每年六月卅日前一次繳納。凡普通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之常年會費,得永久免納常年會費。
三、年度行政費:具永久會員身份之準會員,需於該年度內繳納年度行政費新台幣壹佰元後,使得成為該年度正式會員。
前項各款費用需調整時,須經會員大會議決。
四、其他。
第卅六條:凡特別捐款或一次繳納二十年之常年會費,應儲存為基金,非經理監事會議之議決,不得動用。
第卅七條:本會各種經費收支由本會秘書長或秘書長指定人員依法保管。
第卅八條:凡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,即停止享受本會之一切權益,但繳納會費後,得恢復其權益。
第卅九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四十條:本會經費預算,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編列。決算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決算,由理事會提交監事會審查後,在會員大會或年會報告。
第九章 附則
第四十一條: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四十二條:本會得於各省及直轄市設立分會,縣市設立支會,其分支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。
第四十三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政府或其他自治團體所有。
第四十四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