評選作業要點
中華民國科學教育學會第3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(111.06.20)修正通過
一、 宗旨
科學教育學會(以下稱本學會)為提高國內科學教學品質,鼓勵教師發展專業精神,特訂定中華民國科學教育學會「教學卓越獎評選作業要點」(以下稱本作業要點)。
二、 申請資格
(一) 為本學會會員並任職國內學術單位,並已繳交當年會費。
(二) 具備下列A類或B類條件之一者,得以申請:
A類:國內大專院校任教三年以上專任教師,過去三年內有下列各項事蹟之一,並經採行確具教學卓越成效者,得以申請。
(1) 依教育政策擬訂教學方案與計畫,經實施足資採行推廣者。
(2) 活化班級經營與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,成績卓著者。
(3) 積極輔導學生參與國內外各項活動或展演,成績斐然者。
(4) 指導學生論文或研究,表現優秀者。
B類:得到本學會理、監事委員五位以上聯名推薦者。
三、 申請辦法
1. 繳交資料:申請者須先將下列資料以PDF電子檔寄至中華民國科學教育學會獎勵委員會參加初審。
(1) 國內學術單位所發之聘函,且為有效聘期。
(2) 申請當年之中華民國科學教育學會會費繳費證明。
(3)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證明(如教學方案、教學計畫、發表論文、學術獲獎等相關證明)。
(4) 本學會理、監事委員五位以上聯名推薦函 (採A類條件申請者,非必備)。
2. 申請日期:每年7月1日至9月10日。
3. 收件E-mail及收件地址請參閱學會聯絡方式中之學會事務聯絡處。學會聯絡方式資訊請點此,謝謝!
四、 審查程序
設置「教學卓越獎」審查小組(以下稱審查小組),由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推派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。本小組設置審查委員四至六人,由召集人自本學會會員中,推舉教師代表、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。
(一) 初審: 本學會就申請者所提之各項資料進行資格初審,於規定時間內提送審查小組,核定進入複審與否。若初審結果不符,則不予受理申請。
(二) 複審: 由審查小組以評選計分方式選出獲獎者,教學卓越獎評選計分標準:教學實務20%、教學指導20%、教學成果20%、教學貢獻20%、
學會活動參與情形20%,前述五個向度分別評分。
1. 審查方式:召開審查小組審查會議,會議須達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,始得進行複審作業。
2. 評選方式: 出席委員依據教學卓越獎評選計分標準,對申請者所提交資料進行計分,各項加總得分最高者,獲頒教學卓越獎。
3. 獲獎公佈方式: 評選後獲獎名單,報請獎勵委員會核備後公佈。
五、 審查委員
(含初審及複審委員)若申請本學會當年度之相關獎項時應予迴避。